保安服务操作是指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服务人员在实施保安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应当开展的工作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由于保安服务组织的类型不一,保安服务的岗位和保安服务采用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多种多样情况十分复杂。保安服务操作如有不当,则会影响到保安服务质量,损害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服务人员的声誉。因此,公安部颁布了《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规定了全国范围内各种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是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服务人员在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中应当执行的有关事项作出的规定。其内容如下:
一、依法守规操作
保安服务操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实施的与保安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遵守主管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所谓主管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保安服务管理规定,保安服务操作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报警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依法向服务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二、尽职绝不越权
保安服务操作中,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严格按照公安部《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规定的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因为,社会公共安全防范体系由政府防范系统和民间防范系统两大部分组成。政府防范系统是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保安服务业是民间防范系统的一个分支,其所承担的防范职责和法律授权有限,保安员只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安全的辅助力量。所以,保安服务操作应当正确定位,坚持竭尽全力履行职责,不越位、不错位;否则,就会适得其反,侵权添乱。
三、严格履行合同
保安服务是履行保安服务合同的行为。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对客户单位及其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是否依法设立;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被保护人员及其活动是否合法;要求提供保安服务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保安服务公司在核查确认有关事项合法的基础上,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然后,依照合同的约定为客户单位提供安全服务,维护客户单位的安全和正常秩序,防止和减少服务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者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地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保安员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单位损失,以满足服务单位的安全需求。
四、坚持诚实经营
诚实经营是企业立身之本,保安服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客户单位提供真实信息,包括公司的类别、资质,保安员的等级和素质状况,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对客户单位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明确的答复。五、因地制宜服务
保安服务的种类较多,有门卫、守护、巡逻押运、护送、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安全风险评估等。根据客户单位要求,保安服务公司可以提供保安服务种类中的种或数种服务。如果客户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视情况另行约定。
六、灵活采用手段
保安服务的手段多种多样,不同手段是为了适应不同情况下的不同保安服务对象和保安服务要求的。根据客户单位的要求或者保安服务的需要,保安服务组织可以分别或配合采用人防技防、物防、犬防等手段,充分发挥保安服务的作用,提高保安服务的成效,切实维护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检查规范
对于保安员的保安服务工作情况,保安组织应当实施监督检查做好详细记录。独立驻勤保安队应当自查;保安大队、中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保安服务公司应对大队、中队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独立驻勤保安队进行抽查,认真受理客户投诉,广泛听取保安员意见和建议。同时,保安服务组织应通过定期走访、汇报工作、发放征求意见表公布保安服务质量监督电话等方式方法,经常听取服务单位的评价,接受其监督。
有一定规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设立保安纠察队,对所属的保安队伍进行纠察和检查。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客户、群众的意见、建议,应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改进方案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改进效果进行复查评价,以不断提高保安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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